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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 复印病历须知
发布日期.[2018-09-07] 作者:  浏览:38760

一、已经出院

办理出院结帐后第二个工作日,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(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法定代理人、保险机构)------身份证明(患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等,详见申请单)------9号楼病史室----填写申请单-----复印

二、在院

由所在住院科室派人携带病历资料,携带相关身份证明,到17号楼进行复印

三、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资料包括:

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的住院志(即入院记录)、体温单、医嘱单、化验单(检验报告)、医学影像检查资料、特殊检查(治疗)同意书、手术同意书、手术麻醉记录单、病理报告、护理记录、出院记录。

四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,医疗机构加盖证明印记。病历资料复印收取工本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