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有关行风建设要求
文章来源: 发表日期:2012-08-09 浏览:7525
1、严禁医务人员故意刁难病人,暗示索要和收受“红包”。医务人员收到“红包”,应当立即退还。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还的,应在24小时内上交医院登记处理,由医院有关部门告知并退给病人。对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告知、不上缴者,作收受“红包”论处,并按照卫生部及医院相关管理条例进行处罚。
2、严禁医务人员收取药品、器械、试剂、卫生材料等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“临床促销费、开单费、处方费、统方费”等形式的回扣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变相回扣(包括到药品、器械等生产经营单位报销费用、接受提供的境内外旅游等)。医务人员收受的回扣必须上交医院有关部门,并登记在册,严禁科室截留,私分私用。医务人员参加由药品、器械生产经营单位赞助的境内外学术会议,必须经过单位批准方可成行。
3、医院使用的药品、器械等的采购,一律归口主管职能部门管理,实行集中招标公开采购,非主管部门和个人不准有经营活动。严禁临床科室、业务部门及医务人员为药品、器械、卫生材料等生产经营单位登记、统计医生处方、使用数量或为此提供方便。严禁医务人员及直接使用的业务科室部门私自为药品、器械、卫生材料经营单位代售药械或要求病人到指定药店、企业购买药械。
4、严禁设立住院、检查、化验及其他医疗活动的“开单费”、“处方费”等。严禁以介绍病人入院、检查、手术、治疗等为由发放、收取“介绍费”、“转诊费”等形式的回扣。
中共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